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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部分“反倾” 协会倡导公平贸易 2012年04月18日浏览次数:2192 作者: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来源:本站原创

4月初,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召开了“欧盟部分反倾销案件复审邀请协调会”。会上,市商委介绍了“欧盟对华碳钢紧固件和对其他涉华反倾销案”的情况。据悉,2007年11月9日,应欧盟工业紧固件协会(European Industrial Fasteners Institute)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在中国政府和相关行业商会、协会的组织下,有123家中国企业参加应诉。2007年12月5日,欧委会决定抽取9家中国出口企业进行全面调查,但没有1家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而且有5家企业被否决了授予“单独税率”。经过近几年的审理程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公布了“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的裁决报告,裁决欧盟在对单独税率的裁决、确定倾销进口的数量、因果分析、正常价值的确定、保密和非保密信息的处理等方面都违反了WTO规则。之后,欧盟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做出裁决,裁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中的单独税率规定和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为履行2011年7月28日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我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的DS397号裁决,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复审公告,邀请目前仍然生效的铝箔、铝制轮毂等52项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涉及的中国企业提出申请“单独税率”的复审。

但根据欧盟关于个案处理待遇的“单独税率”规定,应诉企业只有证明符合欧盟苛刻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才能按企业出口价格与企业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得出企业的单独税率。

这五项标准是:一、如果是合资或部分外资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出口商的资金和利润能够自由汇出;二、出口价格和数量,销售条件和条款能由公司自主决定;三、多数股份由私人持有,董事会或者关键管理职位上的政府官员明显为少数或必须证明其完全独立于政府;四、外汇兑换按市场汇率进行;五、如获单独税率,则政府的干预不会导致(通过该企业)规避反倾销措施。

在这52项产品中,涉及有色金属的产品有铝制轮毂、铝箔、钨电极等三个产品,涉及企业14家。会后,本协会作为上海市进出口公平贸易行业工作站,立即与这14家企业进行联系,转达了欧盟对这些产品进行复审的公告,了解是否申请复审。同时,协会也提醒各相关企业,要仔细研究欧盟的五个标准和“单独税率”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不盲目应对也不要畏难不前。同时,协会也将根据相关应诉企业的需要提供积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