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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将清理规范稀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 2014年06月11日浏览次数:229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工信部原函[2014]23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稀土行业秩序持续好转,稀土资源回收利用也取得积极进展。但随着稀土产品价格大幅提高,部分地区新上了大批稀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个别地方盲目建设,生产过程中污染环境,甚至加工违法稀土矿产品,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为规范管理稀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加强稀土回收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据初步统计,全国现有67个处理工业废料的稀土资源回收项目,分布于11个省(区),主要回收利用钕铁硼、荧光粉、抛光粉等工业废料,其中年处理钕铁硼废料能力20多万吨,超过了全国产生钕铁硼废料的6倍左右,产能严重过剩,其中一些企业以“资源回收利用”为名,变相建设冶炼分离生产线,收购加工稀土矿产品,通过黑市交易、偷逃税费,冲击和扰乱稀土市场秩序,对稀土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各地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稀土管理要求上来,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建设手续,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稀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管理。
 
  二、清理稀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立即清理稀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填写项目核查表(见附件),并继续按照《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工信部联原函[2013]344号)要求,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已投产的项目,要核实稀土废料来源、产销、环保等相关情况。对以“稀土资源回收利用”为名加工处理稀土矿产品的,查明非法矿产来源,并依法处罚;对安全、环保不达标的,要立即责令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要积极引导加入大型稀土企业集团。
 
  (二)已建成但未投产项目,要核实是否建有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线,明确不得加工处理稀土矿产品;引导其与稀土大集团合作或转产。
 
  (三)在建项目和备案未建项目,要区分情况,引导企业停止建设,或着手转产;对已备案未建项目,立即叫停。
 
  三、规范稀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管理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规定,在稀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中,凡建有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线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不涉及稀土冶炼分离的,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除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兼并重组企业之外的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核准工作;各地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涉及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线的项目,引导稀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与现有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合作共同开发利用工业废料中的稀土资源。
 
  四、加强稀土资源回收利用计划管理
 
  各地按要求对稀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管,坚决纠正以“资源回收利用”为名,违规核准稀土项目和从事稀土冶炼分离生产。从今2014年下半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稀土资源回收利用纳入计划管理。其中:从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中压覆矿的,统一纳入开采总量控制计划(矿产品生产计划);从工业废料中回收稀土产品的,纳入稀土资源回收利用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地稀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生产计划进行核查后,下达相关生产计划。
 
  请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将项目清理情况和稀土资源回收计划,于2014年6月15日前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稀土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施耀强 电话: 010-68205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