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促进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做好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培训服务中心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六十六站工作,并接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下属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领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根据人社厅函(2013)52号要求,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包括27个工种,详见附录。
第四条 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培训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六十六站工作,并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对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六十六站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组织和申报,报经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四)参与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第五条 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六十六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指导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点开展工作;
(三)组织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工作和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评工作;
(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组织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培训工作;
(五)参与推动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六)承担上级下发的其他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 考评员和督导员的产生
第六条 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六十六站是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培训服务中心派出,副站长由鉴定站指定有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须进行资格培训和考核,经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核合格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六十六站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实行委派制。由有色鉴定中心从取得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委派。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工作过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报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的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六)自愿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等。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已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执行。没有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本人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能水平,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后,并在本工种工作满五年以上,或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中级技能培训的,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后,并在本工种工作满五年以上,或高级技校毕业,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高级技能培训,或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且所学专业与从事职业相近的,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毕业的,可根据招收对象,确定申报相应技能等级、资格的技能鉴定;
(四)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的考评;
(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的考评;
(六)参加国家、部(省)级技术比赛获前十名者、地(市)级技术比赛获前五名者,视比赛项目和技能等级标准的水平,经本单位劳动管理部门核实,报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可进行高一级别的技能鉴定;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批准,可申报更高一级的技能鉴定或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
(七)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对已在技术工种工作、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在本工种工作满两年的,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在本工种工作满七年的,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鉴定;在本工种工作满十二年的,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
第四章 申报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初、中、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需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明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证件照二寸一张、一寸两张。
以上书面材料需复印件一式四份,并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申报单位、鉴定站二级备案制。个人申报表要写明申报鉴定的工种名称、等级、文化程度、原证书编号、身份证号、原级别、第几工种等详细情况。单位资格审查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及名章,加盖单位负责人名章及单位公章。鉴定成绩合格后,申报表要返回单位一份备份。
第十六条 鉴定站财务由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发票凭证由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统一出具。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和考评结果,在《上海有色协会网》(www.csnta.org)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培训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三届六次理事会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并报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录
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六十六站的鉴定范围:
序号 |
鉴定范围 |
鉴定等级 |
1 |
单晶硅制取工(39-136) |
初、中、高 |
2 |
单晶硅制取备料工(39-137) |
|
3 |
有色金属熔炼工(39-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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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色金属铸造工(39-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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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解精炼工(6-02-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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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镁冶炼工(6-02-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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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硅冶炼工(6-02-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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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钨钼冶炼工(6-02-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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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钛冶炼工(6-02-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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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稀土冶炼工(6-02-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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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贵金属冶炼工(6-02-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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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半导体原料制备工(6-02-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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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多晶制取工(6-02-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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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轧制原料工(6-02-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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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金属轧制工(6-02-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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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酸洗工(6-02-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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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金属材热处理工(6-02-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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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焊管工(6-02-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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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精整工(6-02-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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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金属丝材拉拔工(6-02-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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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金属挤压工(6-02-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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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铸轧工(6-02-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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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单晶片加工工(6-08-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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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电子用水制备工(6-08-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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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化学检验工(6-26-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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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材料成分检验工(6-26-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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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6-26-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