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能鉴定站负责辖区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实际考核工作,本规定适用于鉴定站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人员和参加考核的人员。
第三条 根据鉴定证书的性质,考试结果直接关系受鉴定人员的切身利益。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指导中心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规定。
第四条 为方便考生,组织部门标定详细、醒目的考生入场标志。考核场所设置充分注意通风、照明、安全设施等诸多因素,创造安全、公平、严肃、文明、安静的考核氛围。
第五条 每场理论试场人员不多于30人。向考生设置醒目的《违纪通报栏》。监考员不少于2人。外人不可随意进出。
第六条 实际考试要按鉴定站下发的材料通知单、工具通知单,配备相应的工位、设备、设施。考场应备有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距考场10米设警戒线,考试时有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
第七条 理论知识考试考生需在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操作技能考试考生需在考前15分钟到考试待考区报到,在监考人员指导下进入考场,将准考证、身份证交考评人员检查。
第八条 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交考卷退场。
第九条 考生理论知识考试除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墨水、角尺、圆规、三角板、计算器等),操作技能考试除带必要的工具和通知要求携带的物品外,任何资料和物品均不准带入考场。
第十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在考场内随意走动。严禁偷看、抄袭他人试卷,不得传递答案、交换试卷。技能操作考试不准提示、指导或代替别人进行操作。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关掉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十二条 考生参加技能操作考试时,按照劳动保护规定穿工作服。
第十三条 进行技能操作考试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考评人员的指导,对不听劝阻的考生可停止考试,违章操作损坏设备、设施的考生应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考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考场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培训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