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年11月08日浏览次数:4263 作者: 来源: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人社职〔2016〕36号

 关于印发《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7日
 

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提高本市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本市拟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本市“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传统的学徒培养方式,探索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健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为促进本市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在本市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公共服务业等领域的部分企业等单位试点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新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培训,探索企业职工培训新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试点期间,力争培养500名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能力的中、高级技术工人,同时带动试点行业企业加快后备高技能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结束后,本市将修改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政策,并向全市逐步推开。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企业新型学徒制以与试点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新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为培养对象。

(二)培养模式。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培训机构参与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试点单位与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

(三)培养内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一年到两年。培养内容由试点单位会同培训机构根据岗位需求,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共同确定,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方式

(一)试点单位的确定。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技能劳动者占企业职工比例达60%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

(二)培养对象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应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所从事的岗位应当技能要求较高,且需要从业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专门培养和训练。试点单位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鉴定考核办法、配套证书等内容。试点单位对学徒进行专门培训的,可按规定与学徒签订服务期协定并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以试点单位支付的培训成本为限)。

(三)培训机构的确定。试点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共同实施学徒培养,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

(四)培养计划的确定。试点单位应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学徒培养计划,内容包括学徒培养方案和评价方案。培养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

(五)材料备案和系统注册。在试点单位实施学徒培养前,应将以下材料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认定的学徒培养计划、单位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单位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师资配备情况、学徒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同时,试点单位应将学徒基本信息在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注册。

(六)学徒培养的实施。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试点单位承担,由单位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并由单位和培训机构按合作协议分别承担。试点单位培养主要通过本单位导师带徒方式实施,培训机构培养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方式实施。试点单位应确保学徒在单位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培训机构应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制学员注册,并加强对其在校学习的管理。

(七)学徒的考核评价。学徒培训期满,试点单位和培训机构应按学徒培养计划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评价结果。学徒根据本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有关规定和培养协议的约定,参加考核鉴定并合格的,可按规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四、相关制度和配套政策

(一)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试点单位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应为学徒指派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健全学徒制培训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试点单位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试点单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试点单位确定,津贴由单位承担。试点单位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落实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本市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试点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经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补贴标准平均按试点单位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其中,培训初级工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元;培训中级工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培训高级工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学徒为试点单位新录用人员的,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并经试点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学徒为试点单位新转岗或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的,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试点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经考核鉴定未能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经试点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学徒培养项目配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学徒培养计划经评审确定的参照等级和上述补贴比例予以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预算。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采取先支后补、事后结算的办法实施。培训任务完成后,每年年底由试点单位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费补贴申请,并提交学徒取得的证书、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信息等材料。审核通过的,由市就业促进中心汇总后将资金拨付到各区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由各区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部门将补贴经费拨付至试点单位银行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落实学徒制试点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落实学徒制补贴政策,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试点单位学徒制培养的属地化管理,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服务。

(二)试点单位应切实发挥学徒制培养的主体作用,结合生产实际确定适合学徒制培养的技能岗位和培养对象,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学徒培养计划,遴选具备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担任导师,对学徒实施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并加大对学徒制培养的投入力度,规范使用各类培训资金。

(三)培训机构应配合试点单位积极承担学徒的教学培训任务,协同试点单位共同制定学徒培养计划,按照试点单位确定的培养任务分工,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指导教师对学徒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实操训练。

六、其他

(一)学徒在参加试点培养的每个年度内,还可以根据需要再享受一次技能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补贴。

(二)试点单位享受过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不得就相同的培训项目在其他资金渠道重复申请培训费补贴。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日印发